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9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封錫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倒數第2行關於「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更正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倒數第2行關於「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之記載,應係誤繕,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自應更正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