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勤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勤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勤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肇事逃逸、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且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6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0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2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3、10至11所示之行為態樣均為詐欺、如附表編號7、9所示犯行均為偽造文書,而如編號1、4、6所示犯行則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如編號2至3、5至7、10至11所示犯行時間介於1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間,再衡以附表所示16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
6至9、1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04年11月24日至│104年11月27日││││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第1866號│7406、9976號│7406、99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5年度訴字第52│105年度訴字第52││事實審││82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日│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5年度訴字第52│105年度訴字第52││判決││82號│1號│1號││├────┼────────┼────────┼────────┤││判決│105年3月28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5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14043號│第4789號、105年│││││度偵字第2880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交訴(│106年度訴字第17││事實審││753號│聲請意旨誤載為審│7號│││││交簡)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25日│106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交訴字│106年度訴字第17││判決││753號│第270號│7號││├────┼────────┼────────┼────────┤││判決│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26日│106年4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31日│103年9月底│104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偵緝字│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789號、105年│第133號│第133號│││度偵字第2880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106年度訴字第35│106年度訴字第35││事實審││7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106年度訴字第35│106年度訴字第35││判決││7號│1號│1號││├────┼────────┼────────┼────────┤││判決│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如││││(共5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10月26至28│104年11月10、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22225號│4056、14183、15│││││753、166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106年度易字第17│││事實審││06號│38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106年度易字第17│││判決││06號│38號│││├────┼────────┼────────┼────────┤││判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