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宛君 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手機通話費、醫療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報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聲請人另應說明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漏列花旗銀行(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回覆書)之償還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號4樓為其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之汽車行照影本或照片。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父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