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9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4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6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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