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750號聲請人 陳詹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泳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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