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0號103年度救字第32號原告兼聲請人 陳科達 被告兼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李麗圳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係符合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下稱第2款等級)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人口,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申請列新北市103年度低收入戶扶助,經被告以102年11月18日北社助字第1023076921號函否准符合第2款等級,並由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102年12月6日新北板社字第1022090204號函轉原告。俟原告對核定款別提出申復,請求將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由第2款等級改列為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經被告審查後,以102年12月26日北社助字第1023344693號函(即原處分)否准原告所請,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系爭原處分將原告由第1款低收入戶改列為第2款;依103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第1款扶助須知所示,本件原告如核列低收入戶第1款等級,每人每月可領取新台幣(下同)11,500元生活扶助費,因改列每月受有5,600元損失。
是本件原告所爭執因103年核列低收入戶第2款而影響之生活扶助費金額,按社會救助法第13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7,200元【計算式:(11,500-5,900)元/人×12月=67,200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號25樓,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育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