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