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魚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檢察官承辦98年度偵字第3951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惟本件扣案之魚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再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97年12月8日在位於臺
南市○○區○○○街○○號1樓之「臺南潛水器材行」,以新臺幣2千元之代價購得具殺傷力之魚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而持有之。嗣於98年2月27日上午10時58分許,持上開魚槍在臺南市安平商港西方外1海里處捕魚,為海巡隊偵緝組人員執行港區巡邏勤務時查獲,並扣得上開魚槍1枝乙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被告上開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該署98年度緩字第1268號執行卷宗可稽。
㈡上開扣案之魚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確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98年3月25日刑鑑字第0980029716號鑑驗書1紙(見98年度偵字第3951號卷第6頁)可證。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魚槍,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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