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張雪芬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陳雅倩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萬2,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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