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黃茂富 被告 張苙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