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北北
門郵局第941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97年9月23日,將對於相對人之借款債權本金、利息、
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擔保物權暨其他一切從屬權利,
合法讓與聲請人,此有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一件可證,
聲請人於98年1月10日以上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
送達,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債
權讓與證明書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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