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思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