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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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士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士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1、140
2、1403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5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1年6月15日確定。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6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1、1402、1403號起訴,嗣被告於110年4月5日死亡,而由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海洛因16包、甲基安非他命5包均經送鑑定,結果認為
: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塊狀檢品13包、附表編號2所示之粉末檢品3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1.27公克;附表編號3所示之透明結晶檢品5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7.0341公克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4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233號、109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58、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件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本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編號名稱鑑驗結果1粉塊狀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12.44公克,純度90.86%,純質淨重11.33公克。2粉末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8.83公克,純度35.97%,純質淨重3.19公克。3透明結晶檢品5包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252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02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6660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24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15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