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尤志田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定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包括「 陳女鈴 」,倘是,請提出主張其為「一般保證人」之依據(蓋依所提出之文件觀之,並未書寫其為一般保證人;倘無法提出一般保證人之依據,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林定芳應給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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