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中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中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院審酌被告駕車行經交岔路口,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而肇致本件事故,駕駛行為確有疏失(肇事主因),惟考量告訴人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肇事次因),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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