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05號上訴人 邱慶賢 被上訴人 邱燕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應拆屋還地部分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264元【計算式:90,900元(公告現值)×0.9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