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27號原告 黃心蕙 被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電信費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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