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29號異議人 劉士才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P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一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一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劉士才(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0年9月27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桃園縣○○鄉○○路111之7號前因「⒈併排停車;⒉肇事致人死亡」等違規行為,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第61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嗣異議人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
三、查異議人因原處分所認定之交通違規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
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5341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1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在卷可憑,本院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四、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