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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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振榮被告蘇進來被告鄭萬生被告徐銘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偵字第25436號被告薛振榮、蘇進來、鄭萬生、徐銘峰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30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30元,其中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3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被告薛振榮、蘇進來、鄭萬生、徐銘峰等4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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