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4│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5│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6│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8│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9│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0│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1│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2│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3│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4│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5│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2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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