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黃思瑜 相對人 徐麗倩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858元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5002新臺幣62,773元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75003新臺幣127,433元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