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7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榮亮晴
黃大緯 黃業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榮亮晴、黃大緯、黃業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大國如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簡字第七九三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貳仟元、貳萬肆仟元、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壹仟伍佰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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