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11年度基秩字第55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陳麗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10223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已開封使用強力膠壹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麗雲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㈠時間:民國111年10月10日17時5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照片4張。
㈣扣案之已開封使用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經查: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核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是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堪予認定。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吸食強力膠,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考量其犯後於警詢時坦承本案違序行為,態度尚稱良好,且其未造成其他損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五、扣案之已開封使用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均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且沒入符合比例原則,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錄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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