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朝光選任辯護人張慶達律師上列被告劉朝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991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萬靜容 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對被告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此一部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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