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