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家中經濟支柱,兒女年幼就學中,雙親年事又高,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3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本案審理時,屢經傳拘不到,嗣經通緝到案,是被告逃亡以規避審判之事實,至為明確,而本案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為確保將來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不宜以交保代之,故被告以其係照顧家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