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
(一)債務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請債務人稱房屋已轉賣給親戚,房貸由親戚繳款,請釋明債務人何時將房屋處分、處分與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