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已減│有期徒刑4月(已減│有期徒刑10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刑為有期徒刑2月)│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6年3月25日(聲請│96年1月15日││││書誤載為96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19號│5519號│31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易字第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96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易字第506號│96年度易字第5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96年6月20日│├─┴──────┴─────────┴─────────┴─────────┤│備註: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刑,業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6年度││聲減字第462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有期徒刑8月(已減│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刑為有期徒刑4月)│刑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95年10月1日│95年10月16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921號│4921號│49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上訴字第150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6月13日│96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上訴字第150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聲請書│96年7月9日│││││誤載為96年7月19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有期徒刑8月(已減│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6日為警採│96年3月23日│96年3月24日(聲請│││尿前96小時內某時││書誤載為96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921號│3174號│317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審訴字第586│96年度審訴字第58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9月19日│96年9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08│96年度審訴字第586│96年度審訴字第58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3日│├─┴──────┴─────────┴─────────┴─────────┤│備註:編號8、9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刑業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96年度審││訴字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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