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27號聲請人 李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錦綸中國社區管理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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