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33號聲請人 曾泰源曾有春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曾有春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曾有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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