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聲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美池 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4號),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關於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否准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聲明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抗告不合法之情形,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法官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