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丞亘被告陳永照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2號、第8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42號、111年度偵字第8892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辜丞亘、陳永照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並有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42號、111年度偵字第8892號檢察官起訴書1件在卷可稽。茲因告訴人陳坤能委任 陳玉容 為告訴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6月13日準備程序時勸導息訟成立調解,且被告等業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嗣告訴人陳坤能及其告訴代理人陳玉容於112年8月1日聲請撤回告訴,並有本院112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陳坤能及其告訴代理人陳玉容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件在卷可徵。因此,揆諸上開規定,爰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