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陳婕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