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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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李春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一本金(新台幣)22,220元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0年1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2.6697%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077%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7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077%附表二本金(新台幣)180,000元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6日止2.6697%111年2月18日起至111年7月16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077%1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7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0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