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文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05日止累計79,315元正未給付,其中76,943元為消費款;2,37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09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943元張文杰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