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莉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度司執字第五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聲請清算,惟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鈞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300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惟尚有其他債權人未併案聲請執行,故為防杜聲請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已由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受理在案,而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受本院110年司執字第5300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2月14日110年度司執字第53002號通知在卷可稽。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110年司執字053002號財產所有人:周莉婷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左營區菜公六11372624.1910000分之52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076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137地號--------------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1006號五樓14層樓中之第5層鋼筋混凝土造五層:88.75合計:88.75陽台11.58全部備考23169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137地號--------------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7736.94合計:7736.9410000分之38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