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慧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慧嫻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上午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之D43612號變電箱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 邱錢阿梅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與被告相同方向,為閃避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而騎乘在與被告相同車道右前方,被告因而自後擦撞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左眼撕裂傷併鼻淚管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