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57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桂楙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桂楙(身分證字號:N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陳桂楙系統顯示為「陳桂■」,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