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號

原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瑜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容聲請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5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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