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2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 李志立
李陽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蔣萬安 (市長)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 律師
黃映婷 張雅婷
參加人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永鍾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378地號27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民國111年8月11日府都新字第1116009619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
原告為更新範圍內南港段二小段382之1及385之1地號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的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訴有理由,則世豐公司擔任實施者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世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