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黎鍾栩

被告 邱宥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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