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2號聲請人 郭振清 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玉琴 、 劉芓圻 、 劉品妍 、 郭哲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法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