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債權人 蔡佳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借款63萬元之本票票號為何(台端提供之本票有2張,而依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只請求1張)。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若無法提出請更正①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②利息為年利率5%)。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債權人 蔡佳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借款63萬元之本票票號為何(台端提供之本票有2張,而依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只請求1張)。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若無法提出請更正①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②利息為年利率5%)。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