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二七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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