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玲 上訴未具理由,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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