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三、法律上加重規定之適用」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累犯裁量不加重本刑之論述」;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法律上加重規定之適用(二)倒數第15行內關於「上開解釋」之記載應更正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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