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志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法商思瑪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法商思瑪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其公司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已廢止登記,其法定代理人HERVEMATHIEU於108年11月27日即已出境且未再入境,本件債務人在本國之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