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 朱逸群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全面配合偵訊協助檢察官取得毒品之上游資訊,足見被告就其所知及所犯均已坦承,應無再與他人串證之可能,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當無逃亡之虞。又被告遭羈押時過於匆促,未能妥善安排家中事務,為使被告得以返家安頓家中一切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8月4日裁定羈押。茲因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被告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完全無關,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