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戴忠勇 被告 鍾赫浚
劉梓倫 上列被告鍾赫浚、劉梓倫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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