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8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修沁 (原名: 陳科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及其中參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伍拾玖萬柒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